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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首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刘某受到暴力伤害是在上班途中,并非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且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其次,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刘某所受伤害虽然是在上班途中且不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但是其所受伤害并非交通事故中发生,即不属于交通事故所致伤害,而是事故后遭受暴力所致的伤害。
因此,刘某所受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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