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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来源:济南众诚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2-05-05 09:36:14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证局、住房城乡建立局、应急管理局、总工会、行政审批局:
           为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参与工伤保险工作,推进树立健全建筑业按项目参保长效工作机制,依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部、住房和城乡建立部、平安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山东省财政厅国度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山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施行意见》(鲁人社发〔2019〕33号)的请求,分离工作实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统一按项目参保范围。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运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括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运用的农民工,但不包括已按用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职工,下同),按建立项目参与工伤保险。按建立项目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应在建立项目所在地参保。按建立项目为单位参与工伤保险的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底设备工程,建立单位在办理施工答应和工程质量平安监视手续时,应当提交按项目参与工伤保险状况,作为保证工程平安施工的详细措施,确保“先参保、后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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