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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工伤待遇审核
来源:济南众诚人力资源 发布时间:2021-02-04 09:55:53
适用范围

 

   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终止劳动合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审核。

政策依据  

1.《社会保险法》

2.《工伤保险条例》

3.《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劳社部令第18号

4.《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5.《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

6.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三项目录

7.《济南市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1〕2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济政发[2012]22号 

所需材料

   通常情况下,职工申报工伤待遇均应提供《济南市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书》(《济南市工伤职工登记表》)和《济南市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除此之外,根据不同的待遇项目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工伤医疗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病历(门诊、住院)复印件、门诊处方、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原始收据。特殊情况下,还应提供《济南市工伤职工转诊转院就医备案表》、《济南市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项目核准表》等。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鉴定费:劳动能力鉴定费收据。

    3.伤残辅助器具费:《济南市工伤职工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核准表》和定点配置机构发票。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职工医学死亡证明或殡葬证明。

    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和《缴费单位减员表》复印件。

    6.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7.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乡镇(街道)开具的无生活来源证明,以及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失去劳动能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

办事流程

        1、待遇申报。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每月1-5日受理参保单位提交的工伤职工待遇申报材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的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伤残津贴、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

       2、待遇审核。经办机构每月上旬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伤材料进行初审,形成《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结算单》,并由医保监督处进行审核。

         3、结算移交。对审核完成的工伤待遇,由经办机构打印《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支出过录表》、《济南市工伤保险待遇汇总表》,与单位提供的开户银行和账号一并移交至基金管理处拨付待遇。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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